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