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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