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