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