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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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