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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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