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第十四条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