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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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