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