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