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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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