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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