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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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