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