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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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