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2022年7月7日公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2023年2月22日公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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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