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三章 动态管理第九条合作区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结合年度发展报告考核合作区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五年。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