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合作区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结合年度发展报告考核合作区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五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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