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合作区于每年3月31日前梳理总结合作区上一年度发展报告,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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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