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三章 动态管理第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合作区于每年3月31日前梳理总结合作区上一年度发展报告,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