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依据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合作区申报进行受理,依据认定标准开展初审(包括实地审查),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评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合作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