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合作区继续有效,并按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