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合作区继续有效,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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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