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促进发展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资源协调、动态跟踪和业务指导,统筹推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发挥中小企业双多边对外合作机制作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展会论坛、经验交流、跨境撮合、人员培训等活动,加大中小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支持力度。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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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