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合作区发生名称、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申报主体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完成变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