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产能监测预警

第四十四条

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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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