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产能监测预警

第四十三条

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 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