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协同监管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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