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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