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旧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制造、装配、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立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规范,保证再制造产品与原型新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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