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实现不可利用残余物无害化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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