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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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