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