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