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