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承担过境货物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以下简称“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过境货物运输业务,并按照规定在海关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