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