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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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