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 (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但是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三)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六)外来入侵物种; (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 (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