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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