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境。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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