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