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