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四)主要内容已不适用的;

(五)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六)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七)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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