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四)主要内容已不适用的;
(五)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六)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七)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