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二条

规章的解释由原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规章审核程序进行审核、修改;或者由法制工作部门起草,征求原承办单位的意见。

规章的解释报请部务会议审议或者经部领导批准后以交通运输部文件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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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