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和说明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经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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