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审 核第四十一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在与承办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和对送审修改稿的说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