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四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在与承办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和对送审修改稿的说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