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及命令相违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应当衔接、协调。
(三)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