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三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和行业管理重大问题,通过部法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征求相关法律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的意见。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整理,并提出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建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核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和行业管理重大问题,通过部法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征求相关法律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的意见。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整理,并提出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