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三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承办单位就送审稿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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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