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三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接收送审稿后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对有关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合理;
(三)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除关系重大、内容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外,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规章送审稿的审核修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核
法制工作部门接收送审稿后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对有关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合理;
(三)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除关系重大、内容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外,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规章送审稿的审核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