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三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接收送审稿后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对有关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合理;

(三)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除关系重大、内容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外,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规章送审稿的审核修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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