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三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初审: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是立法计划安排或者报经同意后增列为立法计划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本规定要求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联合发布的规章是否取得联合部门的书面同意。

经初审,送审稿不具备送交审核要求,或者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善后再送交审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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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