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填写法规送审单的方式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由承办单位通过向部行文报送审核。

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的送审稿原则上应当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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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