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交审核。
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应当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内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会签;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这些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涉及部管国家局职责或者与部管国家局共同起草的,应当在送交审核前经部管国家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