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五)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专项论证以及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说明;
(六)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 草
承办单位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五)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专项论证以及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说明;
(六)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