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五)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专项论证以及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说明;

(六)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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