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向主管部领导请示;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 草
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向主管部领导请示;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