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法规由立法计划规定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需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应当同有关部委协调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交通运输法规,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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