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七条
立法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
(二)依据的上位法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立法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修订形式如果是修正案的,应当予以说明;
(四)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六)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以及主要依据和理由;
(七)立法进度安排;
(八)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九)发布机关,联合发布的,需要联合发布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应当由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管国家局提出的,应当由部管国家局向部行文提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